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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尔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尔阀门有限公司,胡中义,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被执行人:特尔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义。被执行人:胡中义。被执行人:朱林。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尔阀门有限公司、胡中义、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朱林名下牌号为浙C×××××海马牌汽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截止至2017年7月6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1031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7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特尔阀门有限公司、胡中义、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朱林名下牌号为浙C×××××海马牌汽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截止至2017年7月6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1031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7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