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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执恢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恢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