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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立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远建与岑秋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远建,岑秋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立终字第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远建,男,汉族,重庆市人,现住喀什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岑秋生,男,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现住喀什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远建与被上诉人岑秋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远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