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能利与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能利,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67-1号申请执行人董能利。被执行人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地址黄石港新闸王家坳231号。被执行人颜友友。被执行人王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王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王琪在金融等其他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收入368188元(本金356300元、诉讼费6644元、执行费52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