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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双铭与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铭,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杨双铭,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家川,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原告之父。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庆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茂公,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铭与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双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双铭负担。审判员  侯成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