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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跃与被执行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抵偿本案的执行款,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