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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段国平、四川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川德交通机械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段国平。原告四川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站东村四组1幢2层A-63号。法定代表人钟宽,董事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辉,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方平,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川德交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青云山路南段18号。法定代表人XX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国平、四川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川德交通机械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国平、四川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书娟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欧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