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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智英申请执行刘德松探视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英,刘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智英,女。被执行人刘德松,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开执字第654-1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德松银行存款845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德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德松银行存款84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