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开权与被上诉邢宗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开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开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宗兵一审被告杨自海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邢宗兵与被告杨自海、马开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被告马开权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