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有喜、孙有省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喜,孙有省,覃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有喜,无业。被告人孙有喜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文韬,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有省,无业。被告人孙有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文举,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某,无业。被告人覃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映婷,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姚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浩、人民陪审员冯娟参加合议,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日、6月9日、7月20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有喜及其辩护人文韬、被告人孙有省及其辩护人文举、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刘映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通过发布木马程序盗取qq账号和密码,冒充qq好友,伪造银行账号变更函等手段,骗取公司人员汇款。被告人孙有喜与被告人孙有省、覃某共同作案1次,单独作案3次,骗取人民币合计318862元;被告人孙有省参与共同诈骗,另单独作案2次,骗取人民币合计175465元;被告人覃某参与共同诈骗,骗取人民币1054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均属数额巨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有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有省、覃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有喜辩称其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诈骗事实中仅起帮助作用。对起诉书的其它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孙有喜共同退赔部分赃款;2、被告人孙有喜没有犯罪前科,此次属于初犯;3、被告人孙有喜能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孙有喜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有省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孙有省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孙有省没有犯罪前科,此次属于初犯;3、被告人孙有省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孙有省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对起诉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覃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覃某在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覃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系兄弟关系,与被告人覃某系表兄弟关系。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三被告人分别购买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木马程序等作案工具,通过在qq群中发布木马程序盗取他人qq账号和密码后,再通过冒充qq好友、伪造银行账号变更函等手段,骗取公司人员汇款。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7月,被告人孙有喜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苏州珍妮太湖珍珠研究院工作人员宣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单位汇款至其提供的账号为62×××57、户名为周道林的工商银行卡,宣某随后汇款人民币105465元至该账户。汇款到账后,被告人孙有喜在被告人覃某的帮助下通过网银转移赃款并由被告人孙有省、覃某等人协助取款。事后,被告人孙有喜支付被告人孙有省、覃某每人辛苦费人民币2000元。2、2014年9月,被告人孙有喜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垂虹营业部工作人员周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单位汇款至其提供的账号为62×××72、户名为周道林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周某随后汇款人民币14337元至该账户。3、2014年9月,被告人孙有喜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云南义云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缪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单位汇款至其提供的账号为62×××02、户名为王彩利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缪加缓随后汇款人民币177260元至该账户。4、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有喜通过上述方式,骗得绍兴世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单位汇款至其提供的账号为62×××57、户名为周道林的工商银行卡,吴某随后汇款人民币21800元至该账户。5、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有省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香港德强包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单位汇款至其提供的账号为62×××80、户名为李彦彦的中国银行卡,王某随后分二次分别汇款人民币50000元和20000元至该账户。综上,被告人孙有喜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作案4次,骗得人民币318862元;被告人孙有省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作案2次,骗得人民币175465元;被告人覃某参与共同诈骗1次,骗得人民币105465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的亲属代为向苏州珍妮太湖珍珠研究院退赔人民币105465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另外三被告人的家属还代为退赃人民币50000元,现暂存于公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因涉嫌通过qq实施诈骗,于2014年11月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新模村委会良范村十队xxx号被抓获。被告人孙有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第二、第四笔犯罪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孙有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笔犯罪事实仅供述了骗得二万元的过程,对骗得五万元的事实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抓获三被告人的同时,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新模村委会良范村十队xxx号内查获了被告人孙有喜作案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被告人孙有省作案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2台,被告人覃某作案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另外还查获作案用银行卡41张以及周道林、王为刚、王彩利、黎羽文、李彦彦等人名下银行卡及开户资料、u盾等物品。对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均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磨某甲、磨某乙、龙某、宣某、周某、缪某、吴某、王某、陈某的证言、汇款凭证、知会函、qq聊天记录、qq账号密码记录、周道林工行卡明细、王彩利工行卡明细、李彦彦工行卡明细、提取自孙有喜笔记本电脑内的聊天记录、qq账号密码记录、银行回单、提取自孙有喜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内的知会函、提取自孙有省笔记本电脑内的银行账号变更通知、情况说明、控告函、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笔记本电脑、u盾(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作案时均系成年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共同或者单独骗取公私财物,骗得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孙有喜系多次诈骗公私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对三被告人均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有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有省、覃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虽然在侦查阶段仅供述自己部分罪行,但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对二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覃某在案发后,能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部分赃款,挽回当事人的部分损失,在量刑予以均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某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有喜及辩护人提出其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中仅是向他人提供银行账号帮助转账,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有喜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其在该笔诈骗过程中,不仅向他人提供了银行账号,还帮助他人制作用于改变银行账号的知会函并将知会函发送给被害单位,其在该笔犯罪事实中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孙有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此前没有犯罪前科,此次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观点,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在短期内连续作案,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三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基于以上法律条款,再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有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孙有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四、暂扣于公安机关的退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单位(详见附表)。责令被告人孙有喜、孙有省继续退赔剩余赃款,并发还相应被害单位(详见附表)。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四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六、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用银行卡四十一张以及周道林、王为刚、王彩利、黎羽文、李彦彦等人名下银行卡及开户资料、u盾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军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冯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泸伟附表:退赔明细及责令退赔明细表被害单位名称损失总额(元)退赔金额(元)责令继续退赔金额(元)退赔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垂虹营业部2529.4911807.51孙有喜云南义云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7726031274.15145985.85孙有喜绍兴世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3846.1917953.81孙有喜香港德强包装有限公司12350.1757649.83孙有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