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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鹿寨县鹿寨镇城南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平,局长。被执行人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住鹿寨县鹿寨镇窑上村三道屯。负责人周福安(厂长)。本院在执行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0.83381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鹿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