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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51号原告:李某,女,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635203被告:宋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23660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