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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90号原告:杨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民祥,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