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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杜某某,女,住第十二师。被告王某某,男,住第十二师五一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在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原告杜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人民陪审员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江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雪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