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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丙旭与北京艾尚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丙旭,北京艾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高丙旭。被执行人北京艾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飞。申请执行人高丙旭与被执行人北京艾尚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05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艾尚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丙旭于2015年6月11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北��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委托,并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艾尚木业有限公司现已处于停业状态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059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