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晋江市陈埭镇正泰粮油经营部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老泰嘛餐饮有限公司、杨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镇正泰粮油经营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老泰嘛餐饮有限公司,杨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正泰粮油经营部(经营者江海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老泰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桂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永泉,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老泰嘛餐饮有限公司、杨永泉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老泰嘛餐饮有限公司、杨永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