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