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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