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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家全与张学来、临沂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家全,张学来,临沂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34号申请人:胡家全,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学来,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申请人胡家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张学来驾驶的鲁Q5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高青海所有的鲁Q8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张学来驾驶的鲁Q5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高青海所有的鲁Q8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强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