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全与被执行人王学文、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全,王学文,张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全,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学文,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丽,女,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红全与被执行人王学文、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学文、张晓丽所有的位于永济市北郊“艺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面积91.2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王学文、张晓丽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