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辉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辉,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辉于2015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幼儿园附近,手持一根木棍敲打被害人郑某某后脑后,抓住被害人郑某某手上的挎包争夺起来,郑某某包内的财物掉到地上后,被告人陈辉捡起掉到地上的苹果6plus手机和钱包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400多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后被告人陈辉将上述苹果6plus手机通过58同城网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聂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418元。2、被告人陈辉于2015年4月4日凌晨1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牛眠山巷附近一民房楼道,用力推被害人毛某某左边肩膀后,抢走被害人毛某某夹在左边腋下的黑色长款皮夹一个,皮夹内有三星SM-G5308W型手机一部、现金300元、身份证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后被告人陈辉将上述三星SM-G5308W型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之后范某某又将该手机以9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2015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滨海嘉年华乐天公寓某房间(陈辉暂住处)抓获陈辉,并在该房间查获被害人毛某某被抢的黑色长款皮夹及毛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上述手机己追回并己返还被害人毛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45元。3、被告人陈辉于2015年4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福州市台江区鳖兴路附近抢走被害人周某某手提包后,往鳌秀路方向逃跑,被害人周某某追上被告人陈辉时,陈辉持砖头威胁被害人周某某,被害人周某某见状害怕,便提出让被告人陈辉拿走现金,但其他东西还给其本人,之后陈辉将包内的1500元现金拿走,将手提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后逃离现场。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辉庭审中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辩解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其没有推被害人毛某某左边肩膀,指控的第三起犯罪其没有持凶器威胁被害人周某某,不是抢劫。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5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辉在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幼儿园附近,手持一根木棍敲打被害人郑某某后脑后,抓住被害人郑某某手上的挎包争夺起来,郑某某包内的财物掉到地上后,被告人陈辉捡起掉到地上的苹果6plus手机和钱包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400多元。后被告人陈辉将上述苹果6plus手机通过58同城网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聂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418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辉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4418元,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陈辉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58同城信息网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通话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证人聂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辉的当庭供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5)25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夺事实(一)、2015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辉在福州市仓山区牛眠山巷附近一民房楼道,抢走被害人毛某某夹在左边腋下的黑色长款皮夹一个,皮夹内有三星SM-G5308W型手机一部、现金300元、被害人毛某某身份证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后被告人陈辉将上述三星SM-G5308W型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之后范某某又将该手机以9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2015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滨海嘉年华乐天公寓403-3房间(陈辉暂住处)抓获陈辉,并在该房间查获被害人毛某某被抢的黑色长款皮夹及毛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上述手机己追回并己返还被害人毛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45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辉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毛某某经济损失300元,被害人毛某某对被告人陈辉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通话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证人梁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辉的当庭供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5)31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辉用力推被害人毛某某左边肩膀后,抢走被害人毛某某的黑色长款皮夹,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辉辩解其没有推被害人毛某某左边肩膀。经查,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辉的当庭供述、证人梁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及通话清单,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辉抢走被害人毛某某黑色长款皮夹,皮夹内有三星SM-G5308W型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等物品,但在被告人陈辉“是否有推被害人毛某某左边肩膀”的环节上,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根据“有疑点则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该起应定性为抢夺。(二)、被告人陈辉于2015年4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福州市台江区鳖兴路附近抢走被害人周某某手提包后,往鳌秀路方向逃跑,被害人周某某追上被告人陈辉,陈辉将包内的1500元现金拿走,将手提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现场指认照片,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辉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辉抢走被害人周某某手提包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辉辩解其没有持凶器威胁被害人,不是抢劫。经查,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陈辉的当庭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辉抢走被害人周某某手提包,包内有1500元现金,但在被告人陈辉“是否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砖头相威胁”的环节上,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经补充侦查亦未能有所补强,因此,根据“有疑点则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该起应定性为抢夺。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辉到案的基本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辉的户籍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481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被害人不备,夺取其财物,作案二起,涉案金额为284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第二、三起犯罪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陈辉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辉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铭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