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三门峡富达虹桥电器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湖滨区燕芳陶瓷商行,第三人李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富达虹桥电器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燕芳陶瓷商行,李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三门峡富达虹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滨湖区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维新、邢玉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燕芳陶瓷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路金都建材城。法定代表人王燕芳,该商行经理。第三人李运波,男,个人情况不详,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官路中段。原告三门峡富达虹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燕芳陶瓷商行,第三人李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富达虹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三门峡富达虹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志强审 判 员 王胜章人民陪审员 马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