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恢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庭光、廖树平等与陈江熙、梁巧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庭光,廖树平,邓佩坪,周隆隆,陈江熙,梁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恢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魏庭光,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廖树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邓佩坪,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上思县团结东路安居工程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隆隆,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陈江熙,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原住上思县,现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梁巧局,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原住上思县,现住上思县。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上法执字第140-1��执行裁定,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江熙、梁巧局共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6-2-302号的商品房一套。并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上法执字第140-2号执行裁定,拍卖陈江熙、梁巧局共有的上述房产。现被执行人陈江熙、梁巧局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对被执行人陈江熙、梁巧局共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6-2-302号房产的拍卖。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江熙、梁巧局共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6-2-3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