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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安法执补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起福与赖彩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起福,赖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安法执补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朱起福。被执行人赖彩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安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赖彩忠在中国工商赣州南康支行家具城分理处15×××12账户内有存款4738.4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冻结上述账户。现因该案需办理扣划事宜,需先将账户进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赖彩忠在中国工商赣州南康支行家具城分理处15×××1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永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