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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葛红霞与王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红霞,王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16号申请执行人葛红霞。被执行人王明江。申请执行人葛红霞与被执行人王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红霞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明江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