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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蔡立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蔡立想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805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男,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2816。委托代理人:谢汝达,男,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5257。被告:蔡立想,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3715。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蔡立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