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法院与朱迎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人民法院,朱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209号申请人淮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迎超。本院在执行朱迎超犯诈骗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孔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