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博汇丰田公司申请执行车冬花合同纠纷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博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博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车冬花,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车冬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车冬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车冬花在银行的存款210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健审判员 贾慧贤��审判员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