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陈志海、吴建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文杰,陈志海,吴建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被执行人陈志海。被执行人吴建丹。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与被执行人陈志海、吴建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温文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志海、吴建丹要履行借款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权利人刘文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志海、吴建丹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17号房屋一间,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该房屋拍卖款,所得受偿额为10035元;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志海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浙J×××××),本院对其进行查扣、拍卖,经三次网上拍卖,因无人兑买而流拍。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绍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