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志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7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志海,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96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25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志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志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于志海醉酒后无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家屯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吴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吴某某腿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于志海血液乙醇含量为207.2mg/100ml。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于志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于志海抓获。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门诊医疗手册复印件、于志海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和解协议书及收条,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志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志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于志海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志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志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