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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池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燕华罚金一审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池执字第17号被执行人张燕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燎原街道。被执行人张燕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燕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罚金人民币(下同)3000元,至今未缴纳。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燕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和银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燕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普法池执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少    宏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代理审判员李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