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沈宗武,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124739162、汇票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为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付款银行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金荣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惠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