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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俊芳与万小军、唐恒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芳,万小军,唐恒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谢俊芳,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万小军,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恒静,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俊芳与被执行人万小军、唐恒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小军、唐恒静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5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