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许某。被告章某甲。原告许某诉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样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1987年农历正月初四我与被告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因我与被告结婚是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我。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章某甲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1987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许某与被告章某甲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章某丙,现均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婚后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婚后在云山镇库前村库前组建有一栋二层楼房。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云山镇库前村委会的婚姻证明书、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章某甲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年××月××日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时,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告许某、被告章某甲之间关系依法应按事实婚姻论处。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才会发生争吵、打架,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是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许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样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