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通,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341-1号申请执行人徐通,男。被执行人陈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2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陈明的存款23832元;二、如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划拨、冻结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数额仍不足本案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