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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4158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薛荣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胜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