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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7号原告蒋勇。委托代理人李浩,系原告单位推荐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洪都喜。委托代理人戴小露,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琦。委托代理人戴小露,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