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7号原告蒋勇。委托代理人李浩,系原告单位推荐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洪都喜。委托代理人戴小露,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琦。委托代理人戴小露,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新华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