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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鸿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895号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1幢30617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妮,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鸿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100元由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冉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