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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执字第0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皖江磨料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皖江磨料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陈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286-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鲍文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皖江磨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四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四新。本院以(2014)铜中执字第0028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皖江磨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皖江磨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县金城工业园2栋、3栋、4栋一层、5栋一层、6栋一层、7栋一、二层的房产(证号:铜房2009字第02038号、铜房2009字第02039号、铜房2008字第01131号、铜房2008字第01132号、铜房2008字第01133号、铜房2008字第01687号)以及位于安徽省铜陵县金城工业园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07第151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