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与任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任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282号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辛庄乡北代河。法定代表人杨东峰。委托代理人黄玲,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泽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诉被告任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撤回对被告任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方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