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木木与伍素芳,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木,伍素芳,唐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吴木木。委托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美蓉,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素芳。被告唐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木诉被告伍素芳、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木木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木木撤回对被告伍素芳、唐海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8.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49.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