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3号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伟,董事长。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雁,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现因此案于2015年10月27日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