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晓英诉被告孙立伟、杨春丽、王彪、陆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英,孙立伟,杨春丽,王彪,陆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77号原告李晓英。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诚。被告孙立伟。被告杨春丽。被告王彪。被告陆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英与被告孙立伟、杨春丽、王彪、陆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原告李晓英自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因原告的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查封原告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告陆薇名下的位于XX的房产(房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2万元为限;二、查封登记于原告李晓英名下的位于XX的房产(房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2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