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民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桐庐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山县良友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庐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良友酒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桐庐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陶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洪,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山县良友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法院街**号。法定代表人:周长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惠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桐庐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常山县良友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反诉部分的基本事实未予以查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