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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某某的明确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