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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88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2日,汉族。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19日,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