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戚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