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长远审 判 员 周 钦人民陪审员 吴述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