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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长远审 判 员  周 钦人民陪审员  吴述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