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马松林、马锦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马松林,马锦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商初字第50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住所地下原镇沈阳居委会8组。负责人吴晓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晓煋,公司职工。被告马松林。委托代理人冒健,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锦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被告马松林、马锦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撤回对被告马松林、马锦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