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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兴顺汽配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竹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