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兴顺汽配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竹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