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敬涛与崔传贵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雪 来自